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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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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分類:政策法規發布時間:2015-02-07 訪問量: 56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和《水利行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水安監〔2011〕3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水利部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申請一級的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企業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其中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不參加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但應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農村水電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評審執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1);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企業評審執行《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評審執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見附件3)。以下統稱《評審標準》。

      第四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評審滿分為100分。具體標準為:

      (一)一級:評審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二)二級:評審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70%;

      (三)三級:評審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不低于應得分的60%;

      (四)不達標:評審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項一級評審項目得分低于應得分的60%。

      第五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負責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二、三級和非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其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安全監督司。評審具體組織工作由中國水利企業協會承擔。

      第六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程序:

      (一)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依照《評審標準》進行自主評定;

      (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水利部認可的評審機構開展評審;

      (四)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審定,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七條 評審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熟悉水利業務,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必備的設備,有開展標準化評審所需的人力資源。

      第八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是體現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可作為業績考核、行業表彰、信用評級以及評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參與水利市場競爭能力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章 單位自評和申請

      第九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評審標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主開展等級評定,形成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4)。自評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自主評定工作開展情況、自主評定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整改計劃及措施、整改完成情況等。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策劃、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時,可以聘請專業技術咨詢機構提供支持。

      第十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主評定結果,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評審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表(見附件5)和自評報告:

      (一)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二)地方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三)上述兩款規定以外的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評審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在評審期(申請等級評審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評審期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事故隱患已治理達到安全生產要求。

      第三章 評審機構評審和水利部審定

      第十二條 水利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單位開展評審機構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機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審:

      (一)評審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評審標準》,采用抽樣的方式,采取文件審查、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察看等方法,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

      (二)評審機構評審工作應在30日內完成(不含申請單位整改時間);

      (三)評審機構應在評審工作結束后1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格式見附件6)。評審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概況,安全生產管理及績效,評審情況、得分及得分明細表,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推薦性評審意見,現場評審人員組成及分工。

      第十四條 水利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委員會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達到申請等級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頒證授牌。

      第十五條 評審未達到申請等級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請評審;對部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水利部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實施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一級單位抓鞏固,二級單位抓提升,三級單位抓改進。并視情況組織檢查、抽查,對檢查、抽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后,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審,并形成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須于期滿前3個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請。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年度自我評審,保持績效,持續改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經評審機構復評,水利部審定,符合延期條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條 取得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的單位,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予以公告: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內申請復評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所管轄建設項目、水利水電施工企業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復評合格后再次發生造成人員死亡、重傷3人以上或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條  被撤銷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單位,自撤銷之日起,須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且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評審。

      第二十一條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單位構成撤銷等級條件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經評審符合三級單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負責。在評審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機構資格:

      (一)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的;

      (二)泄露被評審單位的經濟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三)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之外的水利多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執行相關行業標準評審。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水利實際制定相關規定,開展本地區二級和三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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